杠杆控股术 | 周永信说股权05

2016-10-23

文 / 9C资本力 周永信

资金是企业的血脉,越是想做大企业,就越需要资金。但创始人的自有资金毕竟有限,所以,想要把企业持续做大,就必然需要融资,不断的引入新的资金。

随着资金的进入,创始人的股权也在不断的被稀释。当稀释到一定程度,就可能会威胁到创始人的控制权。甚至,还会使创始人面临出局的风险。这种风险不只是理论,还有很多真实的惨痛案例,不断的在将它变为现实。

所以,创始人在融资时,对于控制权问题一定要予以重视,最晚应在资金进入之前,设计好控制权保护措施。

保护控制权的方法有很多,本文介绍其中的一种:杠杆控股术。

以下为一真实应用案例。

某公司新设立时,创始人有两位,分别持股60%、40%。后陆续吸引朋友和上下游的股权投资,二创始人的合计持股比例下降到56%。此时,二创始人保持相对控股。但如果继续进行后续融资,控制权必将受到威胁。

为了保证后续融资时,继续保持控股地位,二创始人争取到持有13%股权的股东王某的支持,将其股权变更为不完整权益股权。即在股东会决议时,王某必须与二创始人投相同意见票。借此,二创始人所控制股权比例上升至69%,超过三分之二,取得绝对控股。

又经几次融资,二创始人所控制股权比例下降到51.91%,仍保持相对控股。

后又有两家外资私募基金同意投资,双方拟分别投入2000万美元、500万美元,获得公司20.25%、5.06%的股权。如果照此金额和份额,二创始人所控制股权比例将下降到50%以下,就会失去控股地位。

为消除控制权隐患,同时为海外上市做准备,二创始人在资本顾问的帮助下,就股权问题做了如下设计和安排:

第一步,二创始人和王某及部分现有股东,设立A公司(离岸公司),二创始人及王某合计持有A公司58.26%的股权;

第二步,其余现有股东设立B公司(离岸公司);

第三步,设立M公司(离岸公司),做为上市主体。A公司认购M公司61.28%的股权,B公司认购M公司13.41%的股权,剩余股权由两家私募基金认购,分别为20.25%、5.06%。

这个架构搭建完成后的结果是:二创始人控制了A公司,又通过A公司控制了M公司。效果是:他们对M公司的实际持股比例为35.7%(58.26%×61.28%),却控制了M公司100%的资产(除去王某的股权份额,二创始人的最终持股比例将更低)。

这种股权架构,利用了杠杆原理,是一种很巧妙的设计。并且,具有很大的可复制性。甚至,沿着这一思路,还可以有很多延展和变化。比如,引入有限合伙做为工具,最大限度的放大杠杆。国内有企业甚至以此为手段,用十万的资金,控制了百亿的资产。

后来,M公司在香港成功上市。

关于作者:周永信,9C资本力创始人、股权律师,著有《左手企业经营 右手资本运作》一书。

【按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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